
廢活性炭回收有什么標準
現在廢活性炭回收也是一個非常熱門的行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廢活性炭都是可以回收的,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廢舊活性炭回收的標準:
1、 水分
按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粒狀活性炭重量,或按供應者散裝運輸時所交運的粒狀尖性炭重量計算,水分不得超過8%。
由于供應者難以控制的環境條件,散裝運輸中可能增大活性炭的水分,允許超過8% 。
2、 表觀密度
不得小于0.36g/ cm3 ,煙煤活性炭回流和排液后的密度(磅)按表觀密度乘以62.43x0.85計算。
3、 粒度分布
留在較大號篩上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15%,通過較小號篩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5%。粒度范圍可由采購者另行規定。
4、 有效粒度
要在采購者規定的范圍內。粒狀活性炭通常為0.35~1.5mm 。(壓制活性炭不適用)
5、 均一系數
均一系數是指正好能使過濾材料的代表性樣品的60%通過的篩孔大小除以正好使用同一樣品的10%通過篩孔大小的比值。采購者如無另行規定,粒狀活性炭在濾器內回流和排液后,均一系數不大于2.1。(壓制活性炭不適用)
6、 耐磨強度
用攪拌法或按球盤法作磨損試驗測定,粒狀活性炭的平均粒度保持率不得小于70% 。
7、 表面積
用氮BET方法測定,粒狀活性炭表面積不得小于500m2 /g。
8、 孔隙容積
用汞置換和氦置換組合法測定,粒狀活性炭總孔容積不得小于0.80 cm3 /g。
9、 水溶性灰分
用水提取方法測定,水溶性灰分不得超過4% 。
10、 碘值
作ASTM 4607方法測定,廢活性炭回收的碘性不得小于500mg/g。
11、 一般雜質
不應含有對經活性炭處理水的使用者的健康產生有毒有害影響的雜質。
12、 特殊雜質
不應含有超過<<水的化學物質藥典>>規定的范圍的特殊雜質。